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研究生修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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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9年12月8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1月11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2月29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4月25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5月16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6月7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1月10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5月21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5月21日所務會議通過 |
第一章 |
修業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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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9年6月18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110年3月11日所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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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碩士生修業年限為1-4年。 博士生修業年限為2-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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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修習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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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畢業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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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93-95學年入學為32學分,96學年以後入學為28學分。 博士班為28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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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修課上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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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一全年、碩二上修課學分下限為6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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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必修與必選修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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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96學年以後入學者為6學分。 自98學年入學者必修科目論文寫作、台灣史學與史料、史學理論與方法,自102學年入學者需修習日文史學名著選讀或英文史學名著選讀。 自108學年入學者必修科目台灣史學研究、史學理論與方法,且須修習日文史學名著選讀或英文史學名著選讀。 博士班為4學分,研究方法與專題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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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學群選修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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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碩、博士課程分為三大學群,除必修課外,學生修習課程應跨此三學群,以俾基礎與專業訓練之完善。 史學理論與方法學群最少需選修一門課程;東亞與世界學群最少需選修一門課程;專題史學群最少需選修一門課程。 碩博士班選修課程所屬學群,由所辦公告。 未歸屬學群學分之課程不列入學群學分計算,但列入畢業修習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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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修習外校外所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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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博士生得選修外所或外校課程學分,博士班以畢業總學分之三分之一為限,碩士班以畢業總學分之四分之一為限,須經導師或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修習。 修讀並完成廣大雙聯學位者,依雙方協議書規定互相承認學分數,不受上述限制。所承認學分數若已超過上述規定,不得再選修外所或外校課程學分。 選修外校課程以台灣大學、台灣師範大學、清華大學,以及與本校或本所有學術合作關係之國內外大學為限。其修習課程依學術交流合約及政治大學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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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所碩士班畢業之博士生,不得修習碩士班已修畢之相同名稱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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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補修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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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歷史相關碩士班畢業之博士班學生,須補修碩士班必修課程6學分,但不計入畢業學分。 非歷史相關科系畢業之碩士班學生,須補修「台灣與近代世界學程」4學分,但不計入畢業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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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抵免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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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歷史相關碩士班畢業之博士班學生,得以碩士班已修習之學分申請抵免碩士班必修課程學分。 非歷史相關科系畢業之碩士班學生,得以大學部歷史相關學分申請抵免「台灣與近代世界學程」之學分。 學分之抵免由所務會議及教務處審核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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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二外國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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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國籍博士生須通過本所舉辦之日文考試或第二外國語高級檢定,或修習本所開設之日文史學名著選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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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外籍博士生在學位論文口試前應提出除母語與中文以外之第三外國語中級檢定證明,或修習本所所開設之外語史學名著選讀。(各外國語的檢定標準另參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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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學術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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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博士生於畢業前須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研究期刊或專書(含專書論文)至少發表一篇論文,並提出審查證明,以為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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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博士生於畢業前須至國外交換至少一學期或在國際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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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為鼓勵學生努力於學術研究,碩、博士生於學術期刊、學術研討會上發表論文者,列為研究生獎學金之核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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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指導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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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碩、博士生選任之指導教師以本所專、兼任教師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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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碩士生若欲選任非本所之專、兼任教師指導,須提出申請、敘明理由,送交所務會議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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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博士生若欲選任非本所之專、兼任教師指導,須與本所教師聯合指導,並提出申請、敘明理由,送交所務會議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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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資格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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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碩士生之資格考,需與學位論文之斷代一致,於早期、清代、日治、戰後四科中選取一科考試。 自110學年度入學者,最晚於碩士班二年級下學期(註冊第四學期)申請資格考。 外籍生得使用本所提供之電腦作答。 碩士生須參與十場以上之研討會、演講或本所認證之發表活動,其中本所舉辦者應至少參與五場。 前項之認證,另以表格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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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博士生之資格考,須與學位論文之斷代相關,於早期、清代、日治、戰後四科中選取二科考試,加上專業史一科,共三科。 博士生之專業史資格考須至少一位所外委員出題與閱卷。 博士生之資格考採筆試,不得攜帶參考書籍資料、不得上網。外籍生得使用本所提供之電腦作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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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博、碩士生之資格考各科考試時間為三小時,外籍學生為四小時。 博、碩士生之資格考應於開學後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期限及要件由所辦公室公布。 博、碩士生之資格考原則上於每學期期中考前一週舉行。 博、碩士生資格考之斷代史共同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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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博、碩士生之資格考以70分以上為及格。 若資格考成績為60至69分,或參與三次資格考後均未達及格分數者,得向所辦公室申請補考。 補考之申請,應於公告成績後二週內向所辦公室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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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學位論文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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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碩士生之學位論文口試,除指導教授外、須有兩名口試委員,至少一位校外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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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博士生提出學位論文前,須先舉行論文大綱發表會。 博士生論文大綱發表會,除指導教授外、須有兩名委員,至少一位為校外委員。 博士生之學位論文口試,除指導教授外、須有四位口試委員,至少兩位校外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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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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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碩士生滿足本所修習學分之規定、通過資格考、通過學位論文考試後,取得碩士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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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博士生滿足本所修習學分之規定、並通過資格考後,為博士候選人。 博士生修滿畢業學分、通過資格考、通過日文考試或能力檢定、通過論文大綱發表會、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專書(含專書論文)至少發表過一篇論文、至國外交換至少一學期或在國際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通過學位論文考試後,取得博士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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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第二章第四條學群選修規定自100學年度起開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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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第二章第七條補修學分規定自101年開始適用,並溯及既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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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六條 |
第三章第一條、第二條有關博士生與外籍生第二外國語規定自101學年度開始適用,並溯及既往。 第四章第二條規定自106學年度入學生開始適用。 |